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賣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謝志忠、羅振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更字第2號上 訴 人 謝志忠 上 訴 人 羅振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賣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44,000元(謝志忠部分)及72,150元(羅振明部分),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謝志忠部分)及1,500元(羅振明部分),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