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52號原 告 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填墪 被 告 吾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宦川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