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5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