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90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兼 林光佑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陳忠華 被 告 鍵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01年度板簡字第34號),經於民國101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66,400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之票 面金額,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66,4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陳忠華所簽發並由被告鍵霖實業有限公司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 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提示,卻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故而遭退票。系爭支票係由被告陳忠華所簽發,再經被告鍵霖實業有限公司背書並以讓與擔保方式(即依背書轉讓)轉讓予原告而供擔保,被告陳忠華與被告鍵霖實業有限公司自應依票據上所載之文義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原告爰本於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減縮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66,400元,及 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5紙為證,核屬相符。按發票人應按支票文義擔保支 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厘計算。票據法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支票背書人應依支票文義負付款之責,並與發票人負連帶之責,同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第29條、第96條亦有明定。被告陳忠華 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鍵霖實業有限公司則為背書人,揆諸上開規定,即應依支票文義負連帶付款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二人連帶給付1,466,400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分別自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 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士益 支票附表: ┌──┬─────┬───────┬──────┬───────┬──────┐ │編號│ 票據號碼 │ 票載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提 示 日 │付 款 人│ │ │ │ │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帳 號│ ├──┼─────┼───────┼──────┼───────┼──────┤ │1 │KR 0000000│100年09月31日 │ 285,700元 │提示日為100年9│合作金庫商業│ │ │ │ │ │月30日,惟減縮│銀行東沙鹿分│ │ │ │ │ │自100年10月1日│行10380-8號 │ │ │ │ │ │為利息起算日 │ │ ├──┼─────┼───────┼──────┼───────┼──────┤ │2 │KR 0000000│100年10月15日 │ 285,700元 │100年10月17日 │同上 │ ├──┼─────┼───────┼──────┼───────┼──────┤ │3 │KR 0000000│100年11月05日 │ 250,000元 │100年11月07日 │同上 │ ├──┼─────┼───────┼──────┼───────┼──────┤ │4 │KR 0000000│100年11月10日 │ 395,000元 │100年11月10日 │同上 │ ├──┼─────┼───────┼──────┼───────┼──────┤ │5 │KR 0000000│100年11月30日 │ 250,000元 │100年11月30日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