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43號原 告 舜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58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18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取得票據之日期、原因關係及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