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35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汐茂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思家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1,540 元(即原告勝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