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48號原 告 張智易即兆豐當舖 一、上原告與被告江正杰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