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83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傳明 送達代收人 鄭穎聰 被 告 昱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4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