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547號原 告 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蘭 訴訟代理人 孫州男 被 告 國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500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