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28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