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127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全偉寧 訴訟代理人 陳品穎 被 告 沅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司執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司執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核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