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6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