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6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鳳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業於107年5月10日送達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 況查詢表在卷可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