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救字第9號聲 請 人 葉佳頵 相 對 人 林楷翔即森德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6年度 沙勞簡字第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6年 度沙勞簡字第10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聲請人之106年度臺中市梧棲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106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案卷查核無訛,聲請人 復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