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07號原 告 喬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香蜜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被 告 銓曜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閔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580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9,5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至l06年5月31日向原告訂購原料PA6,共計5000公斤,已於民國106年5月31日 交貨完畢,送貨單已由被告職員王偉閔簽收無誤,唯迄今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09580元尚未給付。爰依民法345條買 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0958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9,580元,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就應給付原告209580元貨款予被告不爭執。 (二)被告主張以原告公司應賠償被告公司金額之債務,與上開被告公司所負債務互為抵銷。查,原告係被告塑膠原料主要供應商,兩造自99年起開始合作,由原告供應塑膠原料,歷年交易金額為100年113萬2700元、101年158萬9274元、102年 195萬9705元、103年259萬8640元、104年144萬5000元、105年159萬580元、106年58萬7750元,累算被告總計向原告公 司購買高達1090餘萬元之塑膠原料。然被告於106年2月7日 向原告公司購買「PA6黑」、「PA6黑光」塑膠原料共計3225公斤,並用以製造美國客戶需求之辦公椅輪子,嗣被告總計製造椅輪成品計2萬7400個,並全數出口至美國,該筆訂單 總計契約價值共計35萬6460元。嗣經客戶表示此批生產椅輪有易斷裂、裂解之狀況,被告乃於106年7月5日再將成品寄 送美國客戶試用,並支出貨運費用5542元,然經客戶多次試驗後,椅輪容易斷裂情況無法排除,並將全數成品退運回被告公司,並表示應返還已支付貨款美金11508元。而於退運 回台灣後,被告支付8540元進關相關費用,因美國客戶主張該批退運貨,產品因有嚴重瑕疵,因而退運、解除該部契約,然其支出貨運等費用,要求被告應將已支付貨款連同貨運費用共計美金12987.87元返還(以退運到港美金匯率為 30.545元計算共為39萬67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自此被 告公司因該批瑕疵貨物受有41萬796元之損失【計算式:5542十8540十396714=410796】。 (三)被告於退運成品到公司後,隨即通知原告公司實際負責人陳俊傑至被告公司確認並試摔退運椅輪成品是否確有易斷裂、碎裂之情,經現場試摔後確實有易斷裂、碎裂之結果。嗣被告將製作本批遭退運椅輪成品用剩之原料,送請檢驗該原料之伸張率(或稱延伸率Tensile elongation)後,竟發現其伸張率檢驗結果僅有2~29%。而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購買「PA6黑」、「PA6黑光」塑膠原料價格每公斤分別為39元、52元 ,就塑膠原料價格業屬高價格,此可由其他公司提出相類價格、相同原料內容之報價表、規格表可證,於每公斤48元其伸張率應為100%,絕非原告公司所提供原料測得之2~29%, 就原告公司交付此批原料存有嚴重瑕疵甚明。 (四)綜上,就被告受有上開41萬796元之損失與原告提供瑕疵原 料間有因果關係,則原告公司就上開損害依法當負損害賠償責任甚明。則被告主張以上開金額與本案原告公司主張209580元貨款互為抵銷。 (五)原告係被告公司塑膠原料主要供應商,自兩造自99年起開始合作由原告公司供應塑膠原料,累算被告公司總計向原告公司購買高達1090餘萬元之塑膠原料,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倘非原告給付原料存有瑕疵,被告絕不可能拒不給付僅20萬餘元之貨款。 (六)被告公司否認原告所稱「義務勸導」加工製造溫度應為230 度C之事實。原告稱於被告通知原告前往了解「退運成品」 需將加工溫度調為230度C云云,惟既然加工後成品業遭客戶「退運」則意旨原料業經加工,則何來變更溫度之可能,況被告公司長期使用原告提供原料,並未變更加工溫度,原告就此部分主張應負舉證責任。 (七)本件被告前聲請就原告交付PA6塑膠原料送請塑膠中心鑑定 其「斷裂點伸長率」,原告就該塑膠中心為鑑定單位表示同意,並無異議,且經本院函請塑膠中心就本案進行鑑定。嗣被告即接獲鑑定單位通知將送鑑定PA6原料送至該中心,並 由該中心檢視包裝外觀是否完整,並拍照留存附於鑑定報告內(見本院卷第110頁左下方照片),足認該鑑定程序並無違 誤,況被告僅單純配合鑑定單位程序,無法影響或是指導其鑑定程序,則原告抗辯該鑑定程序未通知其到場,鑑定報告應有違誤云云,即不可採。本案業經鑑定單位出具鑑定報告,且鑑定單位為兩造同意,即應遵循該單位鑑定程序,況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蔡佩婷亦證稱「(請提示本院卷110頁附圖三料袋照片你剛才所稱的原告公司的紙袋是否即為附圖三照片所示的紙袋?)是的。」,足證被告送請鑑定單位鑑定之 原料確為原告公司所交付無誤,原告抗辯應屬無理由。 (八)被告公司與原告公司雙方往來許久,原告亦為被告主要原料供應商,在此之前,被告使用原告生產產品,未曾發生相類問題。故於發生產品瑕疵時,因之前未曾發生相類產品瑕疵問題,故被告未予以懷疑係原告交付原料產生問題,且原告業務陳俊傑亦協助尋找瑕疵所在,並一一指謫係其他生產環節出錯,方有原告「民事準備書狀(二)」所附LINE對話內容。然經被告逐一確認排除後,才將原告交付原料送請檢驗,發現其伸張率僅有2~29%,存有嚴重瑕疵,並請原告公司陳 俊傑到廠親自檢測,發現確實有容易破碎之情,此時陳俊傑再指謫係被告公司生產溫度錯誤,藉以轉移其原料瑕疵之責任。 (九)兩造間就採購本次原料雖未訂立契約,亦未書面載明伸張率要求標準,然被告公司負責人確實與原告公司業務陳俊傑於採購時表明需求伸張率100%之原料,且之前所採購之原料生產均無發生相類瑕疵。再者,依據出貨單上所載系爭原料每公斤售價與他廠相同原料、相近售價之原料,其伸張率100%,可證被告確實向原告採購系爭原料時有約明伸張率100%。另依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蔡佩婷證稱:「(是否知道被告公 司向原告公司採購PA6黑光原料,有無約定產品的伸張率?)有,約定100。」等語,可知被告使用系爭原料生產客戶需 求商品,該原料伸張率要求為100%,則被告不可能明知上開生產需求,而向原告採購系爭原料時未言明伸張率或是採購伸張率未達100%之原料,此為一般經驗法則,原告臨訟辯稱雙方未約明產品伸張率應屬不實。 (十)原告所交付系爭原料經送鑑定後,其伸張率落於27.4%至63.8%間,足認該原料品質極度不穩定,容易產生成品瑕疵、碎裂,且未達雙方約定伸張率100%,則就被告受有上開41萬796元之損失與原告公司提供瑕疵原料間自有因果關係。退步 言之,按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民法第2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鈞院認雙方就系爭原料未約定伸張率100%,則既無法依據雙方意思定其品質,則原告即應交付中等品質之原料予被告。然原告交付產品品質經測試原料伸張率落於27.4%至63.8%間(補充說明:鑑定單位係從原 料包裝內隨機取部分原料,並製作成「試片:如本院卷第110頁左上照片所示,然測試結果落差甚大,意即原料內品質 不一,且混有等級不同之原料),足認原告未交付中等品質 原料予被告,致被告受有上開41萬796元之損失。 (十一)本件原告所交付有瑕疵之PA6黑、PA6黑光原料數量分別分PA6黑2625公斤、PA6黑光600公斤。該等有瑕疵之原料原 告約在106年1月底交付,用於生產被告公司輪椅與輪軸。使用後之結果全部都有導致被告之產品產生易斷裂之瑕疵。該等有瑕疵之原料僅剩二包,其中一包送鑑定,一包因外袋置放過久破裂。本件係被告遭客戶反映並要求退運後,被告公司從各項原料、製程去尋找原因,後曾將原告公司交付製作本批產品送請瑞昇公司檢驗(即證物9,證物8 亦同】,發現伸張率除不穩定為2~29 %外,且未達雙方約定品質。而本院卷第48頁即證物8係因被告在尋找產品瑕 疵物品時,委請瑞昇公司做檢測而得,係約在106年7月初間委請瑞昇公司檢測,該測試報告所載PA6BK即PA6黑光之意。 (十二)被告未曾向瑞昇公司購買PA6黑、PA6黑光產品,也未用於製作本批產品,且實務上不可能混用不同供應商之原料,此舉將造成責任歸屬認定疑義。又就原告提出本院卷第58頁至63頁部分,因出處不明無法查核。原告一再主張因被告加溫溫度過高云云,然依據本案鑑定單位台灣塑膠中心網頁資訊可知PA6或PA66熱分解溫度係在300-500度C,被 告公司也未曾在270度C生產,根本無原告所稱加工溫度過高之情存在。 (十三)本件樣品送鑑時確未照會原告確認過,但是鑑定單位鑑定前是否需要照會原告,被告無從知悉。被告主張被告所稱生產的產品有椅輪跟椅軸易斷裂之瑕疵。系爭產品椅輪是係以原告提供的PA6黑生產,椅軸是原告提供的PA6黑光原料生產。PA6黑、PA6黑光均是伸張力不足,未符合約定。除了主張本案有瑕疵該批原料之外,其他原告所提供的PA6黑、PA6黑光原料都是沒有問題的原料。歷來向原告所購買的PA6黑、PA6黑光原料,不管是有瑕疵還是沒有瑕疵的,被告用來生產被告的產品的用途都一樣,出問題的只有本案這批是。被告向原告所購買沒有瑕疵的PA6黑、PA6黑光原料,被告沒有側過延展率或伸張率,但是約定就是100,因為生產沒有問題,所以沒有 測過。被告向瑞昇公司所進的不是PA6黑、PA6黑光原料,被告向瑞昇公司進貨的內容再具狀陳報。 (十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於假執行。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長期配合已有7年之久,其產品PA6黑光,加工溫度在攝氐230度生產之產品皆無問題。本件係被告通知原告 前往了解退運成品,經原告職員陳俊傑前往了解並與被告負責人王偉閔詳談,而知此106年2月7日交貨之PA6黑光原料,王偉閔將其加工溫度變更為270度C熔點,且職員陳俊傑曾義務勸導告知加工製造溫度適應為230度C熔點,但被告負責人王偉閔仍堅持不肯變更回230度C熔點加工,產品因加工溫度過高,導致產品結構內出現氣孔,造成成品易斷裂、碎裂之情,此應為射出成型技術不良及對策所導致,而非原料瑕疵問題。 (二)被告檢附之檢驗報告測試條件不同,且報告書上也註明僅供參考字樣,亦無測試公司之用印證明,且非第三方公正檢驗單位測試報告。 (三)被告產品在生產過後至出口前,理當應執行品檢動作,可即早發現產品問題,故原告主張被告因美國客戶退貨所導致之運費及相關費用,應為被告自行負擔。 (四)原告與被告長期以來配合無原料問題,為被告加工製程射出成型技術不良及對策所導致。生產過程因加工溫度過高,導致產品內出現氣孔,易碎,且被告提出之產品測試檢驗報告註記僅供參考,非第三方公證單位之檢測報告。 (五)原告與被告在了解已退貨之成品破裂問題之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王偉閔先生本人確實有說其被退貨之成品加工溫度為攝氏270度,原告絕無虛言。據了解,王偉閔在LINE上客戶對 談轉PO圖片給原告職員陳俊傑之照片,說明退貨原因為鐵心過長,造成貨品全數退回。然鐵心非原告製作,與原告無關。原告販售被告貨品,本無權干涉被告加工程序,被告此次被客戶退貨之原因恐有所隱瞞,其最大原因應為鐵心過長而遭退貨。依原告所提出之LINE事證,2017年5月31日的對話 原由,為王偉閔與客戶說明該筆商品不良原因為鐵心過長而造成,此情為王偉閔所是認,被告怪罪原告原料問題,不可採。 (六)關於被告指控原料伸張率100%之說詞,原告與被告本『無買賣合約,亦無『簽定伸張率100%之交貨條件或送貨標準,亦無口頭約定之事實,被告抗辯二造有口頭約定原告之原料伸張率應達100%云云不實。且原告對於被告,本來就無權干涉其加工程序,射出成型品質的好壞,最重要的關鍵及技巧,在於製程條件的安排及設定,同時應一起考慮塑膠材料種類、射出成型機、模具,冷卻系統、環境溫度等因素,任何成品皆需經過此道關卡,才能將成品順利完成,達到品質標準要求。 (七)被告使用原告PA6黑光送驗(塑膠中心)及加工後製造椅輪27400個,加工後有瑕疵椅輪,一個重12公克,合計使用PA6黑 光約329公斤,PA6黑、PA6黑光料,使用多少數量都未詳細 說明。又被告稱使用原告原料(PA6黑光)製造椅輪27400個,重量與拒付貨款金額差距甚多。被告表示從美國退貨成品椅輪27400個,亦僅提出買賣進出口單,而無退貨實物資料。 另被告加工後有瑕疵椅輪,使用PA6黑光生產與原告請求給 付貨款係PA6黑原料,數量5000公斤,金額209580元,二者 使用原料種類不同,亦不符合被告所主張負債互為抵銷。 (八)被告指PA6及PA66聚醞胺纖維熱分解溫度資料,是指石油化 學生產方法提煉聚醯胺及纖維與射出成形加工條件完全不同、PA6及PA66種類也不相同,不能相提並論。 (九)依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出具之委託試驗報告所附之照片(本院卷110頁),無法確認是否為原告公司之料袋。本案系 爭貨物為PA6黑,數量總共5噸,5頓的貨款金額就是209580元,被告全部未付。被告從97年即開始向原告購買本案PA6黑原料,不含本案5噸,被告向原告買的PA6黑原料,數量計約五百到六百噸。之前被告未曾主張有瑕疵或何問題,本案是第一次這樣主張。原告之產品延展率如有不足,不會導致被告所生產之產品椅輪易斷劣之結果。原告不曾將自己賣的原料送驗過,也無自己的品管,因為原料都一樣,原告只是用押出加工成粒子。原告向中盤購買原料,中盤會分等級賣,原告是買PA6黑跟PA6黑光,PA6黑是一般等級, PA6黑光等級比較高比較好,原告不知延展率一向是多少 ,因為被告也沒有要求原告驗。原告歷來賣給被告之PA6 黑原料都相同,但不知延展率是否相同,理論上也不會一樣,因為這是回收再製品,所以會有誤差,不比新料。被告也一開始就知道與原告交易的是回收再製品而非新料,因為新料資本額很高,幾乎都是上市公司。原告歷來賣給被告之PA6黑原料,也有無賣給其他人,該批相同產品也有無賣予 其他人,都有客戶使用,他客戶並未反應延展率不足。原告現在還有生產同樣的PA6黑原料,仍未測過延展率,因為 通常購買回收再製品的客戶沒有要求延展率。除非有特殊要求訂製。本案被告並無特殊要求訂製。又相同品質的同樣原料賣給其他客戶的價格會不一樣,價格會波動,且會看顧客買的數量,買愈多會越便宜。被告主張上開塑膠原料價格業屬高價格,此可由其他公司提出相類價格、相同原料內容之報價表、規格表可證,於每公斤48元其伸張率應為100%乙節是不對的,不是每公斤賣48元延展率就應該是100%,而且回收再製品不會到100%。依本院卷第137頁資料,可看出被告 產品疵疵係因被告負責人玉偉閔堅持不肯變更回230度熔點 加工,產品因加工溫度過高,導致產品結構內出現氣孔,造成成品易斷裂、碎裂之情,此應為射出成型技術不良及對策所導致,而非原料瑕疵問題。本院卷第145-147頁LINE對話 內容就是被告法代說被退貨的原因是鐵心過長。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本件貨款209580元,迄未給付,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被告雖以原告所交付之原料有瑕疵,導致被告以原告交付之原料所生產之產品有瑕疵而遭客戶退貨,計受有41萬796元之損失。惟查: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之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是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而出賣人否認有物之瑕疵時,應先由買受 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 出賣人就其否認之事實,始負證明責任。 2、查,被告於106年12月19日本院行言詞辯論時即提出所主張之測試報告(即被證8、9,見本院卷第48頁、第50至51頁),惟 該2份測試報告均無出具單位之記載,原告於107年1月17日即以準備書狀質疑此節(見本院卷第119至123頁),本院於108年3月3日再詢問「(除了本案送鑑定外,被告向原告購買的PA6黑、PA6黑光原料是否曾經送驗過?)是。起訴前曾經送過一次。送的也是我們主張有瑕疵的原料的剩料。第一次送驗 是證物8所示,送驗時間及單位再陳報。」(見本院卷第335頁)、「(提示本院卷第48-51頁)各是如何來的?如何看出是 何產品?延展率與伸張率意義是否相同?第49頁是何時的價 格?)再具狀。」等語,嗣至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時,被告 始於該日庭呈之答辯狀表示:原告交付被告製作本批產品之 原料係送請『瑞昇公司』檢驗(見本院卷第377頁)。 3、本院依原告聲請於107年3月2日發函囑託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鑑定「被告所提供樣品之「PA6黑」、「PA6黑光 」塑膠原料其伸張率為何?有無達該塑膠原料之通常效用? 」等節後(見本院卷第163頁),該中心於107年9月17日鑑覆本院:由被告送交該中心鑑定之原料,斷裂點伸長率為52.1、 44.9、57.5、40.3、44.4、36.7、63.8、59.7、27.4及55.2 ,平均值為48.2,有該中心鑑定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5至233頁);及於107年10月9日函覆本院:該中心僅能鑑定伸張率(延伸率),其他項目無法鑑定(見本院卷第245頁)等語。因原告質疑上開鑑定被告所送交鑑定之原料是否確為原 告公司所交付之原料,被告請求傳喚之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 蔡佩婷雖到庭證稱:「(證人在被告公司擔任何工作?)品管 、生產製作。」、「(原告送來的原料你要做何程序?)我們 拿去做我們公司的成品。」、「(提示本院卷第39頁)被告公司是否在106年2月7日向原告公司採購PA6黑光原料?)是的。」、「(是否知道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採購PA6黑光原料 ,有無約定產品的伸張率?)有,約定100。」、「(為何被告公司需要約定100的伸張率?)需要品質好一點的料。」、「(被告向原告採購這批料是要生產和客戶的產品?)美國客戶。」、「(106年2月7日前後兩個月,除了向原告購買塑膠原料 外,有無像其他公司購買塑膠原料?)『有向其他公司購買』,『有一家瑞昇公司』。」、「(你們如何分辨這兩家公司的原料?)料袋不一樣,瑞昇公司是白色尼龍袋,原告公司是紙袋。」、「((提示本院卷110頁附圖三料袋照片)你剛才所 稱的原告公司的紙袋是否即為附圖三照片所示的紙袋?)是的。」、「(伸張率百分之一百是誰跟你說的?)是王偉閔告訴 我的。」、「(你們公司測試椅子的輪子是否會破裂的方法?)把他裝好,我們會站到桌子上去,把手放開讓椅子掉倒地上來測試。」、「(從以前到現在原告賣給被告公司PA6黑光 原料、PA6黑原料,你們公司目前尚存多少庫存?)不清楚 。」、「((提示本院卷110頁)如照片上所示的料袋,你們 公司還有無沒有開封的?)不清楚。」、「(如照片的料袋, 沒有開封時是如何封法,?)有車線。」等語,惟證人蔡佩婷係被告公司員工,本有附和偏頗被告之虞,且證人蔡佩婷既 證稱:「(伸張率百分之一百是誰跟你說的?)是王偉閔告訴 我的。」等語,顯屬傳聞,益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4、證人蔡佩婷到庭為上開證述後,原告訴訟代理人即表示:有 沒有開封從外觀上可看出。等語,再經本院當庭詢以本件是 否可以提出一個沒有開封過的原告交付與被告的系爭原料到 庭,由原告訴代確認,當庭封簽,由本院直接寄交鑑定單位 ,以此方式再次鑑定後,被告訴訟代理人即當庭表示:同意 ,願意支付鑑定費用,也同意由原鑑定單位鑑定。因為原料 袋是25公斤,建議由被告將原料袋攜帶到庭,由原告訴代確 認未經開封後,再當庭開封,當庭取樣,當庭封緘送鑑等語 ,原告訴訟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同意用這方式再送鑑定,也 同意由原鑑定單位鑑定等語,並經本院當庭諭知於107年11月13日到庭實施(見本院卷第253至258頁),惟於107年11月13日審理時:被告陳稱:「(有無攜帶欲送鑑定塑膠原料到庭?) 沒有。因為早上要搬運上貨車,上車時因原料包裝外袋變質 ,有破裂無法帶來。本件被告有與原告談過,先由被告方面 至鑑定單位檢視鑑定過程之錄影畫面,再會同原告方面確認 鑑定過程所採集之樣品,是否確為是原告售予被告之原料, 如原告檢視畫面後,認可該送鑑原料確為原告售與被告之原 料,則再將鑑定單位所餘留之樣品,請原鑑定單位再鑑定一 次,並以該次之結果為斷。」,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可 以接受以這方式處理。但被告應提出原告在本案之前出售給 被告之原料延伸率可以達到百分之百之樣品之測試報告,作 為原告本案原料鑑定結果之比對依據,這樣鑑定結果才有意 義。」等語(見本院卷第275至276頁),殆於108年2月12日審 理中被告方面又表示:「(為何沒有會同原告送鑑定?)被告 複代理人答:鑑定單位的回復是不願意再次鑑定,除非要付 鑑定費用。被告方面目前沒有主張要再送鑑定。」等語(見本院卷第299至300頁),則原告質疑被告送交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鑑定之樣品是否確為原告所交付被告之「PA6黑」、「PA6黑光」原料,尚非無據。又被告於108年3月3日審 理中雖陳稱:「(針對被告所生產的產品有上開所述之瑕疵,是因為原告提供之原料延展率或是伸張力不足所致,有無其 他舉證或請求為何項調查?)有,就此部分請函詢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函詢內容為塑膠原料PA6黑、PA6 黑光該原料延展率或伸張力是否與製成產品易斷裂或易碎裂 有關。有關函詢內容再具狀補為完整之陳述。」等語,惟財 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前於107年10月9日即函覆本院 表示:該中心僅能鑑定伸張率(延伸率),其他項目無法鑑定(見本院卷第245頁)等語,附此指明。 5、被告就其所抗辯二造就原告所交付之原料有約定須達伸張率 100%、被告公司所生產之產品會有前瑕疵,係因原告所交付 之原料伸張率不足所致等節,均未能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所辯 確屬真實之證據,已難遽予採信。況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王偉閔確有以LINE向其美國客戶表示:「抓到問題了」、「 問題在鐵心長度」、「..那時候做這個產品是使用特殊複合 式新料,裂開的機會很低..。」等語,有原告提出之LINE照 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66至67頁、第323至325頁、第403頁)。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王偉閔且到庭陳稱:「「(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提出產品並指出氣孔位置供被告法定代理人觀看)那的確是氣孔沒錯,也是我們的產品,原告所提供的材料裡面有雜 質所以無法結合所以才產生氣孔,與加工的溫度無關。」、 「((提示本院卷第66-67頁)這兩張LINE對話內容是否為對 話之一方?)是,是我跟本件退我們貨美國代理商的對話。」、「((提示本院卷第66頁最下方問題在鐵心長度)這些話是誰寫的?)這些是我寫的。」、「(為何這樣寫?)原告表示尼龍原料絕對沒有問題應該是你們的鐵心有問題,所以我就照 原告這樣說跟客戶回答。」、「(你在回答客戶之前有無確認鐵心有無問題?)我沒有確認,就先回答了。」、「(原告跟 你講的內容為何?)原料絕對沒有問題,應該是你們的鐵心有問題。他就只有說這樣沒有說別的。」、「(原告有無跟你說是鐵心長度有問題?)沒有。」、「(既然如此你為何跟你客 戶說是鐵心長度有問題?)我們後面查鐵心長度沒有問題。因為鐵心如果有問題一定是長度的問題。」、「(原告當庭庭呈之LINE對話壹張(見本院卷第399頁)是否為你跟美國客戶之對話?(提示原告提出的LINE對話內容壹張)是。但是我這樣 回答客戶之時,原告訴代都在我身邊。他說你的客人要回扣 ,用回扣就可以解決,原料沒有問題。當時貨物還在境外。 」(見本院卷第3395至398頁)、「((提示本院卷第403頁)上方綠色部分是不是你寫的?)是。是我寫給美國客戶的。」、「(你為何在上面寫特殊複合式新料?)他是有測試報表的產 品。」、「(你所稱特殊複合式新料是指什麼?)PA6黑光。」、「(PA6黑光是否是特殊複合式新料?)不是。」、「( PA6黑光是否特殊複合式材料?)不是。」、「(它是複合式材料?)也不是。」、「(本案之前有無用PA6黑光原料?) 有。」、「(既然之前就有用,你為什麼說是新料?)因為他 的物性近似新料。」(見本院卷第407至408頁),衡情,被告 公司生產之產品美國客戶主張有瑕疵而全部退貨,事關被告 公司財產及信譽,被告法定代理人豈有在未查證前僅因原料 供應商之原告表示原告提供之原料一定沒問題,即向美國客 戶表示:「抓到問題了」、「問題在鐵心長度」等語,又何 公會向該客戶表示:「那時候做這個產品是使用特殊複合式 新料」?被告法定代理人所陳情節,要與常情有違,且有先 後矛盾情形,要難採信。 (二)綜上,被告本件所提出之證據,既有上開疑義,要無法據此認定原告所交付之原料有被告主張之瑕疵,更無法據以證明被告生產之產品遭退貨係因原告交付之瑕疵所致,被告主張以原告應賠償被告之41萬796元之損失抵銷本件應付予原告 之貨款,尚非可採。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