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90號 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被 告 劉信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