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30號原 告 王尤玲媛 訴訟代理人 王至亮 被 告 卓陣 訴訟代理人 姚秀婷 被 告 卓漢 卓再來 卓居才 上一人訴訟 卓建聰 住同上 代理人 被 告 卓信雄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卓清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2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卓祈清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卓江卯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卓永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卓淑苑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卓智賢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陳素貞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一人訴訟 林鎮樹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代理人 居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被 告 和唐建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上一人之法 林鎮樹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定代理人 居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被 告 卓生義 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 號 鍾東森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鍾茂瑜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鍾綺莉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卓素麵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卓素金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卓素鳳 住南投縣○○市○○○街000號 卓素妮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卓素緞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卓素眞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卓紀銀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卓生鴻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卓永能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卓群長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卓佳辛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卓佳暖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蔡明仁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 蔡佳瑩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 卓 甚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2 卓雪寶 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陳勝雄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卓勝宗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卓 雪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卓雪玲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卓石守花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卓盛達 住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9 許弘慶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許榮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卓靜瑀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現送達處所不明) 楊江水 住臺中市○○區○○路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江申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楊燕鳳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文隆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文龍 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王秀英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王快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秀彩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王秀雀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秀霞 籍設臺中市○○區○街里○○路0段00 ○0號(臺中市大肚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現送達處所不明) 王麗雅 住高雄市○○區○○路○○巷00號 卓士峰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卓其林 住臺南市學甲區頂洲72號之20 張卓美月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卓美菊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黃卓娘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卓何麗柑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趙嬌妃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卓至厚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卓至慶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鍾秉叡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兼上一人法 王心怡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定代理人 被 告 王瑞炳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王江水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王江選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王銘標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戴王秀美 住臺中市○○區○○路000○00號 王秀姿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受告知人 陳春杏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卓生義等51人(詳 見清冊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卓生義等51人(詳見清冊二)」;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卓紀銀等13人(詳見清冊二)」之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卓紀銀等13人(詳見清冊一)」;清冊欄部分,關於「清冊一:(原登記共有人卓黃網死亡後之繼承人為被 告卓生義等51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冊一:(原登記共有人卓晉爵死亡後,其繼承人為被告卓紀銀等13人)」,關於「清冊 二:(原登記共有人卓晉爵死亡後,其繼承人為被告卓紀銀等13 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冊二:(原登記共有人卓黃網死亡後之繼承人為被告卓生義等51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