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2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訴訟代理人 林宜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星通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