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5號原 告 王尤玲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陣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提出被告和唐建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 四、如有被告已死亡,並應提出其除戶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應為適當之聲明及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