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48號原 告 陳國政 葉靜偉 周天景 被 告 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而被告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3樓,有 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