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07號被上訴人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上 訴 人 友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裕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