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387號原 告 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 告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又系爭契約履行地即工程施作地點係在屏東縣內埔鄉,而兩造於工程合約書中亦未約定管轄法院。則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