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茵必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