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46號原 告 達特民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民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筱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