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83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張一心 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萬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萬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50,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