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訴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興創有限合夥、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祥麟、卓興龍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110年度沙補字第186號),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祥麟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 其代表之獨資商號驛和企業社名義向原告借款,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45,218元,詎相對人蔡祥麟明知其無力清 償前開債務,竟於110年5月12日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上建號429號即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以贈與為原因移 轉登記於相對人卓興龍名下,致聲請人無從就上開不動產取償,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 告就上開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相對人卓興龍應塗銷上開不動產於110年5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發給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開不動產所為無償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已害及其債權為由,主張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就上開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相對人卓興龍應塗銷上開不動產於110年5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本院以110年度沙補字第186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足見本院110年 度沙補字第186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之訴訟標的,並非基於 物權關係。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