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2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余維泰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昇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9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