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秀珠、郭泳成、永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施文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原 告 陳秀珠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郭泳成 追加被告 永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琳 一、上原告與被告郭泳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追加被告永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惟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7,5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1,000元裁判費,尚應補繳19,7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