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廖筱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3號 原 告 廖筱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