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洪玲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洪玲敏 訴訟代理人 洪玲月 一、上原告與被告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