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徐凱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80號 原 告 徐凱龍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晉玖有限公司及被告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3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4萬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