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江宗榮即易聖企業社、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卓燦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江宗榮即易聖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相 對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李嘉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彰化地方法院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助字 第76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 同)2,000元(按:聲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6,500,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