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乙○○即久大土木包工業 被 告 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丙○○○○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乙○○即久大土包工主張被告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承攬之「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丁種宿舍重建工程」其中「鋼綁綁紮」部分發包予原告施作 ,因被告無故停止該工程,違反承攬合約,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新臺幣二十 五萬五千元等語。 三、經查:被告向內政部營建署承攬之上開工程,究係基於何種原因解除契約,事涉 兩造之契約責任,被告就此已以內政部營建署為被告而提起訴訟,現由臺灣丙○ ○○○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審理中,故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 丙○○○○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