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三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送達代收人 楊承運 一、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 千二百二十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乙○○、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原告全虹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