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九七號 原 告 帝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芹 送達代收人 林傳全 原告與被告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