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703號原 告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於債務人即被告丙○、乙○○等2人聲請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0元,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 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