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37號原 告 金正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⑵、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