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213號原 告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2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499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0元。 ⑵、提出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