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147號原 告 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