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482號原 告 陳宇助即加成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二票面金額欄其中關於「四十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四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