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28號原 告 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陸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