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勞小字第1號原 告 乙○○ 被 告 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