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237號原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劉有德律師 被 告 甲○○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