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232號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奇鷹架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