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426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台中市第 相 對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第47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分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四萬九千八百二十六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五十元。 ㈡、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