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賣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518號原 告 謝志忠 原 告 羅振明 被 告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興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六千六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