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6號原 告 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0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