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536號原 告 大安鼎極大廈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 告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 告 李惠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秦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30日下午3時46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100年8月3日民事擴張暨補充理由續二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收件回執、大安 鼎極社區內153號3樓至11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房屋登記謄本及99年8月14日決議前之舊的管理費收費標準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