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5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