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728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胡啟鈞 被 告 冠霖徽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實字第三三零九四號移轉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訴外人即債務人呂粉離職之日止,在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執行費新臺幣陸佰肆拾肆元之範圍內,按月在呂粉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